台端應於招募公告截止日前至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線上應徵報名登記系統填寫申請資料,本中心將依填寫之資料進行初步審核。
一、本中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事項如下:
(一) 機關名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二、蒐集之目的:
(一)本中心基於人力資源規劃之徵才需要,及人事管理之目的,蒐集台端之個人資料。
(二)台端資料以應徵本次職務為限,本中心自收到台端之履歷表將保存一年,逾限即停止處理、利用並刪除之。
(三)台端若未完整及確實填寫,本中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徵才審核及處理作業。
三、招募之更改與停止
(一)本中心得保留隨時更改或停止各項招募內容,或終止台端填寫申請資料之權利,且無需事先通知。無論任何情形,就停止或更改服務或終止填寫申請資料之決定,本中心對台端或第三人均不負任何責任。
(二)台端於填寫申請資料後,得洽本中心請求退出。
四、免責聲明
本中心網站不會對使用或連接本網頁而引致任何損害,但不擔保台端自本中心接收的電子郵件資料均能被正常顯示或處理。台端同意使用本中心各項服務時自負一切風險,包括自本中心網頁下載資料或圖片、連接其他機構所提供網頁或自服務中獲得之資料導致台端的電腦系統損壞等。
五、義務與責任
(一)台端承諾不以任何方式企圖破壞及干擾本中心網頁上各項資料與功能,且不為入侵或破壞網路上任何系統之企圖或行為。
(二)台端於填寫申請資料後所享之權益,不得轉售或讓渡他人使用。如果出現此等情事,本中心有權撤銷台端的使用權,並追究台端之法律責任。
六、損害賠償
當台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本條款時,致本中心或第三人因此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包括且不限於因進行民事、刑事及行政程序所支出之訴訟律師費用)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或填補該費用。
七、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條款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台端與本中心間所生之爭議,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個別條款之效力
本條款之一部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九、注意事項
(一)本中心實施線上應徵報名登記,惟台端同時須於公告截止日前將應徵方式所公告需檢具內容以掛號郵寄或快遞(以郵戳或便利商店收件章為憑),未於線上填寫申請及掛號郵寄或快遞者,資格不符。
(二)郵寄之信封請註明:應徵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部○○職務,掛號郵寄請寫明應徵者姓氏及聯絡電話:市話或手機(○小姐/先生:電話)。字樣。
(三)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於應徵資料表勾選返還資料並檢附回郵信封俾利寄還(未附回郵信封及足額掛號郵資者,恕由本中心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台端不得異議)。